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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冰毒165克获刑15年处罚金5万
发布时间:2013-11-28 09:37:25
本网讯(谭国军 黄俊灵 )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邓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邓凯在广东省佛山市一个外号叫“波娃”的人那里得到二包冰毒。3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邓凯在佛山市租乘陈茂的小车前往江西省东乡县,29日凌晨2时到达东乡“温馨99宾馆”登记入住,后打电话叫乐盛和(绰号“癞子”、“那子”)来宾馆,乐盛和便与陈怡然一起来到宾馆,被告人邓凯拿出几克冰毒与乐、陈一起吸食,然后三人聊天,乐盛和与陈怡然问邓凯有多少货(指冰毒),邓凯说要多少就有多少,邓凯还说没钱吃饭、开房,乐盛和拿出600元给邓凯,邓凯用香烟盒装了3克的冰毒给乐盛和,后乐盛和拿了这些冰毒离开宾馆。 2013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凯用陈茂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东乡远成商务宾馆302房间,后陈茂离开东乡回广东。31日上午11时许,东乡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宾馆302房间检查时,在邓凯衣服里查获一小包冰毒,在床上枕套内查获一大包冰毒。经鉴定,上述两包冰毒净重共计165.219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2.16%)。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凯以贩卖为目的,从广东携带冰毒(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2.16%)168.2196克到江西东乡,其中在东乡县温馨99宾馆已销售给他人冰毒3克,得款人民币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凯辩称没有卖毒品给乐盛和、陈怡然,600元钱是向乐盛和借的,不是毒资款,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邓凯辩称公安民警在其住宾馆房间内从床上枕套内搜出的一包毒品不是他的,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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