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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后”前科男出狱不思悔改再盗窃领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3-11-28 09:51:18


    本网讯(曹强 黄聪)  1988年出生的男子因盗窃罪出狱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伙同他人流窜各地盗窃四次,财物价值49685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素华犯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侯常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素华(1972年3月出生)伙同被告人侯常林(1988年12月出生)流窜至奉新县上富镇紫金花园,将失主邹某一辆银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窃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6560元。

    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素华伙同被告人侯常林流窜至靖安县城,将靖安县广播电视局停放在靖安县小学旁停车场的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34825元。

    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素华伙同被告人侯常林再次流窜至靖安县城,当晚将柯某停放在靖安县林业局院内的第2栋宿舍楼下一辆红色的铃木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窃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400元。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素华伙同被告人侯常林流窜至奉新县城,将余某停放在奉新县人民医院门诊门口的一辆男式红色豪爵摩托车窃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900元。

    综上,被告人陈素华、侯常林共同盗窃四次,财物价值49685元。

    另查明,被告人侯常林于201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素华、侯常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先后四次盗窃他人车辆,价值496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素华、侯常林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素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侯常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常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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