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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明知假药而销售被判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28 09:53:28


    本网讯(罗丽群 刘红连)  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11月2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俚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一化名为“陈明”的男子来到被告人卢俚桃经营的康健药店推销药品。被告人卢俚桃在明知“陈明”所推销的药品不是正规厂家生产并可能是假药的情况下,同意“陈明”将名为“咳喘康胶囊”和“骨痛宁胶囊”的两种药品各10瓶放在店内试卖。售完之后,被告人卢俚桃又联系“陈明”,以10元每瓶的价格分两次从“陈明”处购得“咳喘康胶囊”和“骨痛宁胶囊”共计60瓶,后以1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一空。2013年3月,经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上述名为“咳喘康胶囊”和“骨痛宁胶囊”的两种药品批准文号均不存在,系假药。后被告人卢俚桃因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俚桃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卢俚桃长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在明知假药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在将“陈明”放在其店中销售的假药卖完后,又前后两次从“陈明”处购买假药予以销售,其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俚桃之行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之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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