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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6天将妇女拱下2米高堤坝抢劫520元
发布时间:2013-11-28 13:38:07


    本网讯(曹强 黄聪)  1986年出生的男子,年纪轻轻便因前科三次入狱,本应该悔过重新做人,可男子却在出狱后第六天,将一妇女拱下2米高的堤坝后,抢劫了520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永强,1986年出生,2005年6月5日因抢劫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28日因抢劫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永强在靖安县城沿河中路见被害人蔡晓凤独自背着挎包行走,顿起抢劫歹念。当蔡晓凤走上沿河中路堤坝往老大桥方向行走时,被告人王永强便快步追上蔡晓凤,然后用脚将蔡晓凤拱下2米高的堤坝下,为防止蔡晓凤报警,将蔡晓凤的手机抢下丢在一旁,随后使劲扯断蔡晓凤的挎包背带将挎包抢走。被告人王永强将挎包内的现金520元取走挥霍一空。经鉴定,被害人蔡晓凤伤情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强在刑满释放之后10天之内再犯罪,可适当增加刑罚量。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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