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建坤 李彩云) 身为公司的计量科副科长,竟然置损害公司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自己对工作的熟悉,私自入侵公司网络数据库篡改其妹夫营运车辆过磅计量的数据从而盗取运费11327元。11月26日,靖西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恩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号宁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人悔不当初。
范恩超是山东省茌平县人,原为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计量科副科长,同案人王号宁是他的妹夫,自营一辆车牌号为桂LC7509的货车为信发铝公司高美洗矿厂拉运堆积矿,车辆编号为340。2013年7月中旬,王号宁提出要范恩超为其篡改车辆过磅的计量数据以盗取运费,范恩超从事这项工作多年,深谙其中“奥妙”,认为两人里应外合一定天衣无逢,于是一拍即合,由王号宁在拉运堆积矿到高美选矿厂过磅时电话通知范恩超,范恩超则利用高美洗矿厂过磅房里的工作电脑,通过猜测密码私自侵入信发铝公司网络数据库篡改340号货车的过磅计量数据,每次篡改加重王号宁运矿磅数5砘至10吨不等,从而盗取多出来吨数的运费。从2013年7月13日至8月29日,两人屡次盗取运费约有11327元。2013年8月29日,信发铝公司计量科相关人员发现公司的电脑数据库异常,同时发现340号货车于当天15时许在选矿厂过磅时毛重为64.24吨,在公司总厂查询时该车次毛重变成是79.24吨,而拉堆积矿的货车正常毛重是60多到70吨之间,340号货车近段时间毛重基本上在80吨左右。就这样,王号宁、范恩超瞒天过海的伎俩大白于天下。案发后,王号宁、范恩超二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范恩超的亲属代为赔偿信发铝公司损失8000元,取得了信发铝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恩超、王号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篡改过磅计量数据的方法,秘密窃取公司运费,数额为1132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范恩超、王号宁相互配合,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范恩超利用工作便利私自侵入信发铝公司网络数据库篡改过磅计量数据是犯罪得逞的主要原因,其作用比同为主犯的王号宁大,应在量时有所区别,综合全案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