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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欠近三万难讨要 起诉索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28 14:22:58


    本网讯(吴瑞艳)  11月27日上午,当外地农民工王利生从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手中接到被拖欠1年多的近30000元欠款时,他流下了辛酸和喜悦交织的泪水。

    王利生系河南省兰考县来郑州打工的农民工。2012年前,因他为被告杨敏和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完一项工程要工程款时遇到麻烦,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为早日把辛苦钱拿到手,他又与被告协商一次。

    2012年1月9日,被告杨敏和被告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找理由向原告王利生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郑州惠济区某村委会只要把一笔工程欠款全部转入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被告杨敏就归还欠王利生工程款共计29000元”。 被告杨敏在欠款人处签名确认,被告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杨敏签名下方加盖了公章。

    同时,二被告所在辖区的郑州市惠济区某镇政府还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二被告已收到上述工程欠款。然而,被告杨敏食言,在原告王利生多次催要自己的血汗钱时,被告就是不愿付。无奈,原告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欠款2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被告A公司和被告杨敏向原告王利生出具的承诺书系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杨敏在承诺书中明确认可欠原告工程款29 000元,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债务应当清偿。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29 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A公司、被告杨敏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郑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敏共同支付原告王利生劳务费二万九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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