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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琐事闹矛盾 父亲替儿“出头”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29 09:06:41


    本网讯(费晖)  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胡以忠赔偿原告宋宏民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88.9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早上5时左右,原告宋宏民(化名)在学校宿舍睡觉时,听见楼上有东西撞击地面的声音,其后,楼面又有撞击声,原告宋宏民上楼发现胡峰(化名)用铁棍撞击地面,原告宋宏民用手打了胡峰一耳光。被告胡以忠得知儿子被人打耳光之事后,遂到了原告宋宏民所在班级教室,经老师及同学拖劝离开教室后,被告胡以忠又从教室后门闯入教室,持四方形木制板凳砸向原告宋宏民,木凳散架后,被告胡以忠捡起板凳腿再次砸向原告宋宏民,致原告宋宏民头部出血。

    教师拨打110报警并送原告宋宏民住院医治。经奉新民意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宋宏民的损伤程度进行评定,认定原告宋宏民本次损伤可评定为轻微伤甲级,医疗费用限制在3395元,头部CT检查费用可另行计算。原告宋宏民于当日入院治疗,并于2013年2月2日拆线出院,共计花费治疗费3391.23元。

    法院认为:被告胡以忠作为成年人,在其未成年儿子于校园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方式沟通解决;被告胡以忠未能克制情绪,采取暴力方式侵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属侵权行为,具有较大过错,其行为造成原告宋宏民轻微伤甲级,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宋宏民在与低年级学生因噪音问题产生纠纷时,未能采取正确方式处理,而以掌掴低年级学生耳光的粗暴方式引发暴力升级事件,其行为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宋宏民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宋宏民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611.23元,由被告胡以忠赔偿80%,即人民币3688.9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宋宏民自行负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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