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国军 黄俊灵 )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易际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易际彪在湖南省吉首市花垣县认识了福建省福鼎市的丁正进,被告人易际彪称自己替他找民工做事,后互相留了联系电话。2013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易际彪打电话给丁正进说江西东乡县有一个工地需要人做事,而且要钻工,丁正进就给刘祥声、刘经婵说东乡有事做,并把易际彪的电话告诉刘祥声,刘祥声便打电话给易际彪联系做事,易际彪答应刘祥声、刘经婵来东乡做事。后易际彪打电话给刘祥声,称工地老板喜欢抽“芙蓉王”香烟,叫刘祥声带三十条香烟来送礼。2013年6月10日,刘祥声、刘经婵两人从福建省福鼎市买好三十条“芙蓉王”香烟来到东乡县,当天上午,被告人易际彪在东乡县火车站广场站前宾馆开好一个钟点房(以下简称306房),并电话告诉刘祥声在此房住宿,然后自己离开宾馆,离开时告诉宾馆服务员,等一下有两个人来住,帮忙开门。刘祥声和刘经婵到东乡后住进了火车站站前宾馆306房,并将行旅物品及带来的三十条芙蓉王香烟放在306房,被告人易际彪将刘祥声、刘经婵骗出306房,叫他们到龙山宾馆来找他。刘祥声、刘经婵离开306房后,被告人易际彪便到站前宾馆叫服务员打开306房,将房内刘祥声、刘经婵带来的三十条芙蓉王香烟盗走,价值人民币6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际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香烟三十条,共计价值人民币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际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际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