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红娘"缓刑期借相亲骗钱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11-29 09:49:25


    本网讯(易义东 欧阳萍)  一犯罪分子原犯诈骗罪被判缓刑,在缓期考验期内不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却干起以介绍对象为名骗钱的勾当,最终被抓获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易梓春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梓春为骗钱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刘红”介绍给被害人周清根认识。2013年3月2日,被告人易梓春伙同“刘红”到被害人周清根家中见面商定订婚之事,骗取见面礼人民币1200元及介绍费人民币200元。同年3月7日,被告人易梓春伙同“刘红”及四名冒充“刘红”亲属的人以定婚为名再次到被害人周清根家中,被害人周清根父母拿给被告人易梓春礼金26000元,并给了被告人易梓春等6人见面礼1200元,骗取礼金人民币26000元及见面礼1200元。之后,被害人周清根多次向“刘红”提出领取结婚证,但“刘红”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人易梓春及“刘红”为多骗钱又以需花钱将“刘红哥哥”从监狱中“救出”为由向被害人周清根索要人民币10000元,因被害人周清根及其家人怀疑而未能得逞。

  另查明,被告人易梓春原犯诈骗罪,2011年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2011)袁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易梓春又犯罪属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梓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相亲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8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梓春及其同伙向被害人周清根骗取人民币10000元时,因被害人周清根及其家人怀疑而未能得逞,属未遂。被告人易梓春辩称周家给的26000元礼金其没有经手,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证实将礼金交给了被告人易梓春,故对被告人易梓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易梓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被告人易梓春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梓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