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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替大哥收拾“叛徒”小弟获管制两年
发布时间:2013-11-29 09:58:27


    本网讯(曹强 黄聪)  因一起混的小弟出卖了大哥,17岁少年和大哥在街上遇上了叛变的小弟后,随着大哥一声令下,少年持刀朝小弟背上连砍几刀。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海东管制两年。

    2013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高海东(1995年2月出生)与董华、李水清(另案处理)、王鹏(另案处理)、胡云松五人从五谷网吧打车到街心花园玩,当车行至东方东路福州汤包店时,董华看见被害人陈某在街上行走,便对被告人高海东等人讲:“我们到‘名豪’等,陈某会经过那里。”被告人高海东等五人便在“名豪”下车。此时,被害人陈某正好经过“名豪”,胡云松即上前抓住陈某的后背将陈某拖到“名豪”旁边的巷子里,董华对陈某说:“你上次出卖我们,要跟就跟我混。”被告人高海东与王鹏即刻从地上捡起砖头,朝陈某头上砸了几下,李水清则从身上拿出刀朝陈某头上、手上砍了几刀。然后,被告人高海东从李水清处拿过刀朝陈某背上连砍几刀。被告人高海东等人见陈某被打后倒在地上,手上在流血,立即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10级伤残。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海东的法定代理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2000元。被害人陈某及法定代理人表示对被告人高海东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海东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海东系共同犯罪,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海东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应减少刑罚量。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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