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因霞) 俗话说“好聚好散”,但是家住澧县梦溪镇的彭金华(化名)却因为与女友彭凤香(化名)不和,放火烧其家人。近日,澧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放火案,被告人彭某自作自受,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1990年,被告人彭金华认识了离异的妇女彭凤香,后二人便以夫妻名义生活。2012年二人因感情不和中断联系。随后,被告人彭金华威胁被害人彭凤香的儿子给其一万元便不再纠缠其母亲,遭到了彭凤香儿子的拒绝,被告人遂产生了烧死彭凤香父母的想法,以达到报复的目的。2013年1月份,被告人彭金华携带15公斤汽油来到了澧县永丰乡彭凤香父母的屋后潜伏,待其父母熄灯睡觉后,在其屋边泼洒汽油并点火,火势迅速蔓延,烧坏了房屋门窗、电线等物品,闻讯赶来的群众及时扑灭大火,并救出了了彭凤香的父母。被告人彭金华点火后,喝下了事先准备的农药自杀,被群众发现后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1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金华恣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2008年8月25日被告人彭金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彭金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被判被告人彭金华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