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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干扰器盗汽车内财物 自首退赃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12-12 13:47:57
本网讯(曹永清)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汽车干扰器行窃的盗窃案,一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鲍胡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6月5日,被告人鲍胡水伙同喻柳星(在逃)利用汽车干扰器干扰潘际能所驾驶的起亚越野车,趁潘际能离开之际,由喻柳星潜入该车盗得现金二万五千元、大重九牌香烟八条、身份证、银行卡及合同若干。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格为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鲍胡水与喻柳星分得赃物后,鲍胡水将身份证、银行卡、合同等物品邮寄给潘际能。案发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为掌握其犯罪事实就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和同伙,并退赔给被害人潘际能现金30000元、大重九牌香烟3条、金利来手提包1个。被害人潘际能对被告人鲍胡水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胡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汽车干扰器致潘际能的小轿车未上锁,而进行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鲍胡水在办案机关还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及物品,被害人也予以了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车主在用汽车遥控器锁车时,还是应该再拉一下车门,以确定车已锁好,不给他人可乘之机,也避免自己遭受损失。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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