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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小商户非法销售假食盐 四被告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2 15:06:14


    本网讯(宋豫 何霞)  通过不正规渠道非法购进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被告人王敏、赵丽英、李彬、赵娅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12月11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均系新野县个体小商户。2013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王敏通过不正规渠道购进400g绿标食盐2箱共计100袋,已销售45袋,剩余55袋尚未售出;赵丽英购进10箱共计500袋,已销售224袋,剩余276袋尚未售出;李彬购进2箱共计100袋,已销售29袋,剩余71袋尚未售出;赵娅购进3箱共计150袋,已销售37袋,剩余113袋尚未售出。经鉴定,四被告人所销售的食盐中碘酸钾的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_2011的标准要求。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有悔罪表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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