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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面临窘境
作者:吴亚东 陈志龙   发布时间:2013-12-19 09:45:39


    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然而,现实情况是,由精神病人引发的恶性伤人案件屡屡发生,但对于强制医疗具体该怎样执行、如何保障,却没有细化的配套措施出台。

  两年前,在福建省厦门市打工的王景祥回福建省永定县老家时被邻居王某砍死,其母亲也被砍伤,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当天就被警方抓获。经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发案时处于患病期,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负法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王某入院治疗至今,其家人未负担任何医疗费用,除了警方垫付的部分费用外,均由所在精神病院负担。虽然政府对此有部分补贴,但仍不足以完全解决治疗资金问题。

  “现有法律对强制医疗的规定并不完善,比如说该由谁具体承担医疗工作,费用该由谁出,就连法院和公安机关许多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永定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楠明说。

  据福建省某医院负责人介绍,福建省目前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约44万人,经初步摸查,急需送诊(疑似)重症精神病患者3171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费用虽已纳入医保报销,但重症精神障碍病程长、多次复发,病残率高,相当一部分家庭难以负担。

    据办案法官介绍,实施强制医疗面临着许多窘境。作为法院判决的类型之一,强制医疗不需要法院来执行,这就面临着实施强制医疗的医院是否符合一定的资质。如果病人所在的医院没有法定的精神病强制医疗资质,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而对政府部门备案的专门精神病医疗机构虽然可以接收此类病人,但规定的医院大多等级过高,且强制医疗的决定是由法院作出,许多家属因此不愿支付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费用,只能采取暂由当事人的农村合作医疗和所在镇政府各报销一部分。这无形中就会加重政府的负担,导致推诿现象出现。

  此外,刑诉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两高”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相关办案规定也仅明确各自在强制医疗中的职责,均回避这一新制度带来的额外执行负担,造成精神病人随案件“流转”,这就可能造成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没有机关来执行的局面。

  尤其对于外来的精神病人,对其强制医疗能否异地执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可以异地执行,那谁来执行、谁来监督又是一个问题。

    对此,办案法官建议,我国应出台有关具体规范,规定哪些医院有资质可以接收强制医疗的病人,明确责任。政府部门也可以参照司法救济的模式,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划拨成立强制医疗基金。由政府买单只是应急,购买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来应对才是长远之策。

    此外还应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在村居、社区建立起心理咨询室,为居民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疏导情绪,舒缓精神,避免更多的人因为心理压力发展为精神疾病患者。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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