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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两无”涉罪人员后续监管 管得住打消顾虑
作者:蒋皓   发布时间:2013-12-24 09:50:14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全国监所检察部门对不需继续羁押的人员向办案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书面建议5502人,已采纳5296人。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如何确定?如何确保这些被变更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放得了而且能管得住,打消办案机关不敢放人的顾虑?《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分别赶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探访两地施行的后续监管模式。

  审查特定案件与对象

  “真没想到,我可以回家照顾快生产的老婆等开庭!”近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羁押半个多月的姜某办完取保候审手续,走出江阴市看守所。

  姜某因琐事将赵某捅至重伤,赵某提出高额赔偿但姜某无力支付。经检察官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双方已和解,采用取保候审不会引发被害人情绪激动等风险。公安机关收到意见书后对姜某取保候审。

  据江阴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员吴永春介绍,该院主要针对特定案件类型和特定羁押对象进行审查,包括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等案件;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残疾人、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轻微犯罪,羁押的原因主要是赔偿事宜。如果双方能达成刑事和解,那么羁押必要性就不复存在。”江阴检察院监所科科长王彭表示,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共立案审查34位在押人员,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2人,被采纳31人。

  河口区检察院检察长宋继圣对记者说,河口区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主要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押人员。监所检察科通过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能准确掌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的事实和相关证据。2012年开展试点以来,该院已对86名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对11名在押人员向办案单位或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或意见。

  为严防不符合条件者逃避法律制裁,该院专门建立“三审查、二听取、一审批”工作机制,即审查案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审查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情况,审查社会评价情况;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和被害人意见;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报告,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

  解办案机关脱管之忧

  实践中,无羁押必要人员很可能因案件或案件以外的各种原因出现脱逃、打击报复甚至再犯罪情形。尤其是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两无”外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做好他们的监督管理、帮扶教育,是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了使无羁押必要人员在一个没有任何看管设施、公开的环境下接受教育,解决保证人问题及固定场所问题,同时帮助涉罪人员增强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能力,河口区检察院协调成立了黄河中途驿站。”河口区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张冬梅介绍说,驿站为入住人员提供免费食宿,与企业职工一起工作,并根据劳动表现定期发放生活补助。

  据了解,河口区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11人,全部在驿站接受了监督管理,其中8人被宣告缓刑后已经离开并很快找到工作,顺利融入社会,至今无一人重新犯罪。为充分发挥驿站职能,该院将入驻人员扩大为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羁押必要的"两无"人员、无逮捕必要的"两无"人员、无家庭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三类人。

  在江阴,约80%的刑事案件系外来人员所为,许多犯罪情节轻微的外来人员,仅因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只能关在看守所,甚至原本可以宣告缓刑的也只能判处实刑。让涉罪外来人员有人担保、有地方吃住、有办法监管,是突破涉罪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题的关键。

  2008年以来,江阴检察院牵头有关部门共建取保候审基地,为涉罪外来人员取保候审、判处非监禁刑创造有利条件,在保证其有相对稳定生活的同时,做好帮助教育工作,确保诉讼顺利进行。5年来,500余人入驻江阴管护教育基地,无一脱保、漏保,98%以上适用不起诉或缓刑等非监禁,涉罪外来人员批捕率下降15%。

  “江阴检察院和公安、法院会签文件,规定办案机关‘放人’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程序;办案部门没有采纳变更意见的需要说明理由,检察机关监所部门要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吴永春说,这个工作机制让检察机关不会因为没有依据而再有顾虑。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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