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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约束的取舍和平衡
——兼谈美国雷诺德案
作者:陈毅清   发布时间:2013-12-27 09:03:46


    1862年,美国林肯政府颁布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明确宣布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为非法。但因美国忙于内战,此法案的施行被搁置。战后,美国决心根除国内各教派、各民族的一夫多妻制。1874年,雷诺德被政府以重婚罪起诉。雷诺德是摩门教徒,按照他们的教义,“男性教徒可以娶多个妻子”。雷诺德自始至终希望可以通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民拥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将极力保护之”的规定来赢得这场诉讼。但经过一审、二审和终审,1879年1月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依据《莫里尔反重婚法案》判决雷诺德重婚罪成立。至此,美国确立了“信仰自由边界说”,法律权威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和认可。

    二战之后,世界各国倾尽心力想以最短的时间从战争的创伤中回过神来,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都是本国的法律建设,更加重视对人权的保障。以此为契机,自由思想被提到了新的高度。毫无疑问,信仰自由是大范围意义上的自由的应有之义。首先,信仰自由体现的是一个人的灵魂生活的状况,它属于人的精神生活内容,是人的基本自由。而宗教是解决人类生活的意义问题的一种有效形式,倡导自由自然就不应该否定信仰自由。其次,纵观世界各国的历史,曾出现过不少国家对于本国国民信仰自由的无理压制,这只能说明这些国家的非人道以及违反自然法则,而不能认为信仰可以被随意剥夺,因为这些压制最终都以极其沉重的代价而宣告终结。再者,从理性思潮的传布和发展的角度看,信仰自由从一开始就得到多数人(不包括极个别集权专制政治家和政治集团)的认可,他们就此达成共识:信仰自由永远是个体私人精神安放的一种方式,只要不违反多数人之利益则均应得到支持。后经济时代背景下,信仰自由将会被更多人信奉,保护信仰自由是个体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当权者达到“和平统治(治理)”目标必不可少的途径手段。

    但是,也应该承认:信仰自由亦是有着它自身不可逃脱的界限的。权力与义务向来是对等的,从此层面上来说,信仰自由作为权利的一种,自然应当“背负”一定的“不利益”,那就是其所应当遵循的规则和义务。信仰自由的最大范围应当不侵犯他人的合法的利益,以及不侵犯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和国民质朴情怀的永久性传承,此为信仰自由的最低“限制”。

    雷诺德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在于它所处的特殊环境。一方面,雷诺德本身是居于教义的规定而做出了符合教义的事情,作为教义本身,因为其并不是单独个体的意志的结果,而是小群体的意志的体现(如本案中的教义即是整个摩门教徒的意志的集合),于是使得教义具有“半合法化”。另一方面,雷诺德案是该领域(指教义与国法的抗衡领域)的“第一案”,法院须得小心谨慎,因为美国存在判例法,雷诺德案一旦掌握不好,做出不利于美国长远发展的判决,这意味着接下来会接二连三地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本意的判决,这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居于此,雷诺德案的矛盾焦点在于:一是小群体意义上的合意是否可以得到允许,得到允许的底线是什么?即是:摩门教义(本案只针对教义中“男性教徒可以娶多个妻子”这一条)应不应该得到保护。二是整体意志与小群体意志相冲突时作何抉择?即是:国法和教义抗衡的情况下,选择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发现,社会需要规则,这是毋庸置疑的,现实的困境是,规则一旦多了,就会出现冲突,而做出选择的过程实际上是权衡各个利益集体的利益、重新合理分配社会利益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需要艺术的,它的重量有时候关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雷诺德败诉,确立并且保证了坚固的一夫一妻制。应该肯定,这一判决充分显示了法官的智慧。人类历史上各种宗教战争频频发生,人们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能力把握自己是否应当尊重他人的信仰自由,这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的,因为我们一旦迷茫,意味着我们的权利处在摇摆不定的状态。而国民的迷茫直接的结果便是国家意志的不确定:在什么程度上对宗教信仰的自由进行有效划界连国家都拿不定主意。

    “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制一直就是人们争议甚至厌恶的教义”,这一思维取向显然是支持了法官的最终判决的,法官最终还是保证了“多数人的利益”。雷诺德案表明了任何人不管有什么样的信仰,都是没有特权的,一个人、一个小群体,甚至一个大群体,它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享有法外生存的权利,这乃是法律善的最终价值回归。

    雷诺德案本身的难点不在于如何收集证据,而是如何进行一种民众化的价值判断。在该案中,我们实际上可以反思的方向是非常多的,比如陪审团的作用何在,像本案,陪审团需要斟酌的不是摩门教义是否合法(因为单纯教义本身仅仅是一种思想的体现,应遵循“思想不可罚”的规则),而是雷诺德到底有无重婚的行为举动;再比如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以及一个案件判决实际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故此,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不简单”的,法官作为一个案件判决的核心人物,对此亦应该有基本的认识。

    雷诺德案最终让我们体会到,“万事万物都有自己运行的法则,这些法则是不能违背的,越过界限发出不符合规则的行为也足以让我们走向毁灭”(卢梭《社会契约论》语)。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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