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统儒:以人民的情怀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14-01-10 11:44:44
1968年11月,陈统儒应改征入伍参军,1972年退伍后安排在常德地区石门磷肥厂从事装卸搬运工作。1980年调入县供销社系统,先后从事办公室、会计、统计、物价、营业员等工作。1982年底调入石门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任副主任,1993年取得国家劳动仲裁员资格。2009年7月被石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石门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成为一名不穿“法袍”的法官,实现了由劳动仲裁员到人民陪审员的角色转换。 四年多来,陈统儒先后参审各类案件480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99%,参与105起案件的庭前调解,调撤率85%。 曾经有过农村、部队、工厂、机关工作经历的陈统儒,虽然掌握的法律知识不是很多,但却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老百姓平时说的什么话,认的什么理,他都较为了解。因此,涉诉的老百姓愿意接受他们的的这种语言和沟通方式,就像无形中的黏合剂,架起了法院和诉讼者沟通的桥梁。 2013年6月,陈统儒参审一起原告姚克浓、谢昀彤诉被告湖南省石门县茶业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中,原告诉称,姚克浓之夫谢昀彤之父谢建中系被告单位股东,2000年6月2日经被告全体股东同意,被告将位于石门县楚江镇西溶居委会原外贸仓库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出让给谢建中,出让价款15万元,同年6月8日,谢建中按《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给被告支付国有土地出让价款15万元。2012年7月26日谢建中去世,二原告为合法继承人,在谢去世后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手续,但遭到被告拒绝。因此,诉诸法院,请求确认谢建中与被告2000年6月2日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茶业液化气公司辩称:2006年6月2日被告与谢建中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是事实,根据消防要求,该土地及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按协议原告有义务确保被告方的生产经营安全。否则协议自行作废。因此,原告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与答辩之后,开过两次庭,原、被告各说各的理,合议庭一时无法拿具有结论性的意见。 这时,陈统需建议合议庭有必要到现场进行勘验。合议庭休庭后,陈统儒与合议庭成员会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头顶烈日,到现场进行丈量,当场确定界址,实地调查取证。 当事人和当地群众情绪比较激动,声称“我们不要他们(被告)办手续了,他们也别想在我们这里有好过,把他们吃水的水井给封了”。 陈统儒耐心地给当事人和村民说:“这个纠纷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了,就一定会公正处理。如果你们不听劝告,做出过激的举动,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却输了理,这又何必?”一席话把当事人和村民说服了。虽然累得满头大汗,但他觉得与合议庭一道以法官的情怀办案是一种荣耀。 由于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合议庭对原、被告的诉求、答辩以及现场勘验结果,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与谢建中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湖南省石门县荣业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诉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非常感激地说:“你们每时每刻都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在尊重事实,注重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来审判每一桩案子。” 责任编辑:
倪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