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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石城法院先予执行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发布时间:2014-01-10 15:12:41


    本网讯(胡建芳)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裁定先予执行,承办法官亲自将30万元先予执行款送到受害人李某父亲手中。拿到钱后,原告父亲紧紧地握着承办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感谢法官这么快为我拿到执行款,女儿终于能顺利安装假肢了!”

    2013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彭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施工工地上装运泥土行驶至一临时通道的转弯路段时,因未注意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不慎撞到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李某,造成李某双腿碾压受伤的路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经人护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双下肢毁损伤、骨盆骨折,行双大腿截肢手术,共花费住院治疗费用近5万元,并还需巨额的假肢安装费。经查,被告彭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幸的车祸事故打破了家庭的平静,巨额的费用对于原本贫困的李某父母而言,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而未能达成一致,李某法定代理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从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先予执行,以供原告李某后续治疗和顺利安装假肢。

    接到案件及先予执行申请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审查,考虑到事情紧急,关乎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会耽误原告治疗时间,甚至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予以支持,于是裁定先予执行30万元,并积极与保险公司负责人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先予执行30万元理赔款。执行款一到位,承办法官就第一时间把钱送到了当事人手中,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石城县人民法院将“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作为司法利民惠民的一项有力举措,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及时审查受理,及时作出裁定,及时执行到位。2013年,该院共对100余件民事案件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措施,为许多困难群众及时送去“救命钱”,解决其燃眉之急,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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