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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联营协议后无法履行 当事人求退押金
发布时间:2014-01-21 10:04:25


双方签订联营协议后无法履行 当事人要求退还押金


    原告苗建波诉被告牛军超、被告谷金凤合同纠纷。原告苗建波诉称,2013年7月5日,原告苗建波与被告牛军超签订了常康乐美食城联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牛军超将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72号5层场地提供给原告苗建波经营麻辣香锅,被告牛军超收取原告苗建波保证金10000元及每天进场费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苗建波如约交纳了各种费用,并进场经营,但被告牛军超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致使原告苗建波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苗建波要求解除原告苗建波、被告牛军超之间签订的常康乐美食城联营协议;被告牛军超返还原告苗建波押金10000元、返还原告苗建波其他费用2665元。



来源: 管城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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