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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处理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杨长坡   发布时间:2014-01-21 10:00:35


    当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涉法涉诉信访依然是一个难题。在涉诉信访本质和基础性问题研究还有不足之处,对涉诉信访的认识仍是显得模糊,在治理涉诉信访的措施和机制方面显得“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列入今年政法工作四项重点改革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清晰而准确地认识涉诉信访,构建科学合理的信访制度,是治理和消解涉诉信访的前提,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涉诉信访形成原因:

    什么是涉诉信访,顾名思义是指与诉讼有关的信访,主要是指当事人与某一具体的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信访。

    涉诉信访出现有多方面因素,既包括历史的、文化的因素,也存在现实的困难;既存在法制权威信仰缺失,也包括认识导向偏差、配套制度不健全;既存在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影响,也存在上访者的无理或者非法上访;既存在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也存在治理信访的理念和方法不科学引发的恶性循环。

    涉诉信访工作难点分析:

    从调研情况可以看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个案解决涉诉案件的做法,对信访制度、诉讼制度和各种正在探索的工作机制、配套制度等,都造成一定的冲击。

    法院对涉诉信访工作的过度集中与重视,模糊了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能,对司法机关法定职责是一种破坏,同时影响了审判工作正常开展。而反复的毫无限制的复查、再审势必损害司法权威,从而影响法律规则的程序、公正效力等制度。

    与再审相比,通过司法救助获得补偿更受上访人青睐。大部分人员长期上访是出于物质诱因,有部分当事人把法院看成“保险公司”。

    对法官因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工作失误的追责力度加大。在审判工作中,个别案件处理的法律程序和结果并不违法,只因发生了信访案件或对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存在瑕疵而受纪律追究,给法官工作带来消极的影响。

    以其他方式化解信访案件,解决了个案,但破坏了社会公共资源分配制度,造成社会不公。如出现因上访案件(不仅指涉诉信访),上级领导出面为上访人办低保的情况。

    人为因素引发信访案件,挑战司法权威。上级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成立的临时巡视机构、评查机构,巡视组在个别案件处理中,由于对法律片面理解,对已结案件在公开场合发表言论或出具评查意见、上级领导对具体案件的批示等,对当事人造成误导,进而引发继续上访。

    缺乏长效机制建设的观念和行动。制度化水平不高,公平性受质疑,总体和长远的社会效果不好。

    完善涉诉信访工作对策:

    涉诉信访问题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基础配套条件。同时治理涉诉信访制度体系的基础法律制度、工作机制等,具备向系统化、制度化、法律化方向过渡的实质条件。在外部基础条件具备时,要靠人有目的有意识地进行推动,来促成这一转变。

    消解涉诉信访,需加强信访工作和纠纷解决的制度建设。坚持信访工作走法制化道路,明晰信访与诉讼两种矛盾解决机制的分工,扩展司法解决的受案范围并防止诉讼案件处理的“信访化”,防止以解决信访案件的方式冲击诉讼、代替诉讼、否定诉讼。

    消解涉诉信访,还需整合现有资源,设计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方案。在与法院工作有关的三类信访事项中,宏观工作安排和审判活动之外其他具体工作引起的信访事项、与诉讼活动有关但不属诉讼活动本身的两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按照或参照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

    对于具体案件处理有关的信访,也就是通常俗称的涉诉信访,按照规定,不能按信访案件处理。名为涉诉信访,实为诉讼活动,因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分别处理。

    因此,消解涉诉信访,要做好信访接待受理工作,落实并完善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提高每一起案件质量,构建司法救助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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