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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四级
作者:王晓雁   发布时间:2014-01-22 11:16:24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告。1月21日,农业部公布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据了解,新《预案》是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修订的,在职责分工、指标分级、组织体系、事件报告、事件评估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和完善,对农业部本级和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和明确要求。

  《预案》规定,Ⅰ级事件发生后,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Ⅱ级、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省、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在事件报告方面,《预案》规定,农业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预案》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部表示,下一步,农业部将重点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完善地方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职责任务,加快地方应急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维护公众健康和“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农业产业稳定发展和农产品有效供给。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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