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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成危险驾驶罪主因 三大司法困境待解
作者:邢东伟 翟小功 邝继利 发布时间:2014-01-22 14:04:12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汽车已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们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面临着重大的威胁,使得人们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深恶痛绝。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已有两年有余,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基本采取的是零容忍的态度,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的不正之风。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获悉,从2011年5月初起至2012年7月初止,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共38起,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起诉率达100%。在龙华区检察院办理的38起危险驾驶案件中,危险驾驶嫌疑人文化水平较低,有23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约占62%,而且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年龄基本上在30岁到50岁之间。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问题、证据问题及其刑事改造和社会接纳问题等三大问题亟待重视与解决。 醉酒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因 据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统计,从2011年5月初起至2012年7月初止,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共38起,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起诉率达100%。 “通过分析这38起危险驾驶案件,发现危险驾驶嫌疑人文化水平较低。其中,9人为大学学历,约占23%,6人为高中学历,约占15%,23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约占62%。而且,危险驾驶嫌疑人多为中青年男性。年龄基本上在30岁到50岁之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多鉴介绍说。 吴多鉴表示,在这38起危险驾驶案件中,案发时间多在夜间、凌晨。其中,有17起案件发生在夜间19点至凌晨0点间,14起案件发生在凌晨0点到凌晨6点间。而且,案发地点多在城区主次干道上。有33起发生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只有5起发生在公共停车场。另外,海口本地人是危险驾驶主力军,在这38起危险驾驶案件中,有36起案件的危险驾驶嫌疑人为海口本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海口。而且,其犯罪情节较轻, 26起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12起未造成损失。 据了解,龙华区检察院办理的38起危险驾驶案件中,34起采用取保候审,4起刑事拘留。可以看出,其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主,刑事拘留较少。不仅如此,其被判实刑较多,适用缓刑较少,有33起被判实刑,5起适用缓刑。 三大难题困扰刑事诉讼活动 自危险驾驶入罪后,全国范围内对待危险驾驶的高压态势,有效打击了社会上危险驾驶的不正之风。然而问题也是突出的,刑事诉讼活动极易受阻。 “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一个难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规定为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可供选择。”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惟旭介绍说。 张惟旭称,监视居住耗费人力、物力,司法机关一般不予采取。而采取刑事拘留的话又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是三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到七日,对于结伙、流窜、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到三十日,而危险驾驶罪一般不存在结伙、流窜等特殊情形,刑事拘留期限最长是不超过七天的,所以,在采取刑事拘留而不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七天内完成危险驾驶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这无疑大大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而且在如此短的期限内完成办案的全过程也势必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 目前,采用最多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但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因为危险驾驶案中有一定比例的犯罪嫌疑人来自外地,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而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又难以确保犯罪嫌疑人随时到案,常常出现的状况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取保释放就很难再被传唤,致使司法机关办案受阻。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后,醉驾已不是原来的行政处罚那么简单,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对该类案件引起高度的重视,特别是提取证据的方式、方法要更加精细、严密。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枚表示,目前认定醉驾构罪的标准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的酒精检测结果,包括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具体参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可见,80毫克是关系“罪”与“非罪”的标尺。 然而,呼气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有时间间隔的问题,而酒精是会不断挥发和被人体分解的,这就造成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呼气酒精检测时达到醉驾标准,但当被送去专门机构进行血液酒精检测时却没有达到标准。同时,如何对作为证据的血液样本进行保全也是一个难题。 “危险驾驶案的言辞证据也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刘枚表示,通常犯罪嫌疑人在刚被交警部门查获时一般都承认自己有醉驾行为,但当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却对其醉驾的行为声称不清楚甚至矢口否认,并编造一些没有开车的“事实”和“证据”。 不仅如此,证人的言辞证据也是不稳定的。因为在醉驾案中,目击的证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凭着这层亲密的关系,证人很难陈述真正的事实。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往往被取保候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到处“奔走”,极大地提高了串供和干扰证人的可能性。言辞证据的不稳定性使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办案受阻,起诉时很难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改造和社会接纳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刘枚分析称,首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一般会被判处拘役,而拘役刑是在看守所内执行的。然而,看守所内关押的涉罪人员构成极其复杂,危险驾驶罪犯人有轻罪向重罪发展恶化的可能性。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可见,危险驾驶罪罪犯出狱后将面临失业、失学等严重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使其在出狱后很难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 应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 由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司法机关应当对危险驾驶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才能便于办案呢? “对此,有两个方案可以进行解决。其一,以取保候审为主,刑事拘留为辅。因为,采用取保候审一是可以为司法机关留足办案时间,减轻办案压力;二是比监视居住能节省人力、物力,不致司法资源浪费;三是也符合大多数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险性较低,不宜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特点;四是在以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限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童伟华表示。 以此同时,童伟华认为,应当适度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危险驾驶案件程序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刑罚设计的不合理,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很多程序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日本和德国刑法均对醉酒驾驶者处罚严厉,最高刑期均可达到5年自由刑,相较我国的6个月拘役要重很多。我国的刑诉制度也大都按照徒刑以上刑罚来配套设计,如累犯、逮捕等,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提高为有期徒刑,不仅能够与刑诉法协调一致,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强制措施问题和程序困境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本,对遏制该罪将大有裨益。 针对取证难问题,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要强调取证的规范化、标准化,应当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案件的取证体系。无论是醉驾还是飚车,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超速测定结果等都是定罪的依据,所以在抽取血液样本、测定电子违章数据时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建立完善的取证体系,设置严格的标准化流程,对于醉驾案件要详尽地规定呼气酒精的检测程序、血液样本抽取的程序、血液送检的程序、血液酒精检测的程序、检测工具的使用、血液备份封存、器皿的使用、鉴定结论的公布、文书的制定、重新鉴定程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等;对于飚车案件则可以通过配备精确的测速仪器、灵敏的电子拍照工具、延长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等来保证定案证据的获取和保存。 “由于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是极不稳定的,所以有必要在取证时进行全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证明办案机关在录取口供和证言时是文明办案,审讯符合法定程序,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或庭审时提出逼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之事由。”童伟华称。 关于危险驾驶的刑事改造,对危险驾驶罪充分考虑适用缓刑的因素。由于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危险驾驶罪罪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的话,完全可以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危险驾驶罪罪犯进行多元化的社区矫正,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教育和感化作用,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这样的效果可能比让其身陷囹圄更好。如果危险驾驶罪罪犯情节严重,有必要判处实刑的,也应当将危险驾驶罪罪犯与其他类型的犯人分别关押,充分实现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事改造目的。 众所周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是遵纪守法的楷模,该类人员因危险驾驶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处以开除等处分无可非议。只是对于一般的劳动者、学生是危险驾驶罪初犯或者无恶劣情节的,应当审慎适用辞退、开除等严厉的处分措施。 “因此,建议立法规定一般的劳动者、学生初犯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封存其犯罪记录”,童伟华表示,对于在校学生实施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司法机关有必要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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