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启迪) 离婚意味着两个人财产与人身的分离,意味着两个人的自由与独立,然而对于叶雪英来说,离婚却不是婚姻不幸的结束而是一段痛苦的开始。2013年12月27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前夫故意伤害前妻的案件,判决被告人邱裕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雪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232.18元。
一段婚姻的结束,不论是自主的选择还是被迫的接受,当事人最终会渐行渐远,朝着各自的人生重新出发。对于叶雪英来说,她的生活还未恢复平静,依然被前夫邱裕忠扰乱、被伤害。因某些原因,叶雪英与邱裕忠两个人的婚姻结束时并没有将两个人之间的问题解决清楚。因感情和经济之事,邱裕忠对前妻叶雪英产生报复之心。2013年6月3日中午12时40分许,邱裕忠在铅山县石塘镇港背村炉里自然村曾宝文家门口看见叶雪英,便到家中持一把菜刀将叶雪英的头部、手部、背部等处砍伤。经鉴定,叶雪英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邱裕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邱裕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裕忠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叶雪英遭受经济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得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