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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工为炸窿口盗窃炸药5.4千克被判10年刑
发布时间:2014-01-22 09:40:22
本网讯(黄美干 苏倩) 一矿工为了要炸开矿窿,竟盗窃单位存放在工具箱里的炸药,数量虽然只有5.4千克,但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判了十年刑。 1月17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以盗窃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梁朋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梁朋系广西华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坑矿工人,负责在铜坑矿井下505工作面看守水泵。2013年10月2日17时许,梁朋从505工作面走到455水平工作面T216采场,将韦家仁、向家友存放在采场内一工具箱里的5.4千克炸药、4枚钻头、6.25千克原矿石盗走。10月3日7时许,梁朋将盗窃得来的炸药等物品带出铜坑矿东付井井口时,被铜坑矿保卫科工作人员查获。经河池市公安局鉴定,查获梁朋盗窃得来的炸药检测出硝酸根及铵根离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炸药5.4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爆炸物罪。被告人梁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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