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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一年轻科员出纳贪贿二十万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14-01-22 10:09:30
本网讯(金龙 兴成) 官小胆子大,聚沙也成塔。这种“小官大贪现象”如今被科员出纳姜睿再次演绎得淋漓尽致:1979年出生的姜睿,原系该县财政局督查局年轻科员,在其自29岁起兼任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出纳4年期间,利用手中管钱的职务便利,“大手笔”非法侵吞公款193173.63元、收受贿赂9780元,近日,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姜睿有期徒刑11年;对其受贿罪因数额小、已退赃等情节而定罪免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同时没收已追缴赃款167686.59元;继续追缴未缴获的赃款35267.04元。就这样,一个原本职业体面、前途无限的青年干部,就因未能控制住贪欲而自毁前程、坠入铁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在担任旧城改造指挥部出纳期间,单独或者伙同原旧城改造指挥部副主任刘某(另案处理),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开支等手段,用“蚂蚁搬家”式的手法,非法侵吞巨额公款19万多元。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利用在旧城改造指挥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建筑公司及部分包工头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9千余元,并为上述单位与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78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贪污罪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姜睿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称,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姜睿受贿事实中有3800元购物卡,系姜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收取的,应属节日走访、人情往来,顶多算违纪行为,而不应以受贿定性。因此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该笔款项予以扣除。 主审法官释明,行贿人向被告人姜睿的每次行贿,均与被告人所负责的旧城改造指挥部的资金拨付权有关,行贿人均为感谢或希望得到被告人给予照顾、支持,而利用“两节”期间给予其财物;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行贿人送礼意图的情况下,仍非法收受行贿人的财物,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认定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与场合,并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因此,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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