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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贩卖“特效药”构成销售假药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4-01-22 11:00:59


    本网讯(毛伟)  见有利可图,便通过银行汇款、物流运输的违规渠道购进及销售“特效药”。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付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7年初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付盛从“申清华”处以10至1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虚构生产企业、国家批号的“特效筋骨康”和“高效咳喘安”两种假药一千余盒。又以20至25元不等的价格,将以上两种假药销售给患有风湿和支气管炎的病人800余盒,非法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盛违反国家法律,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案发后,被告人付盛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与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付盛系残疾人,且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付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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