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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宫”惯偷带新手盗窃财物 两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2 11:49:14
本网讯(熊小辉) 被告人高强因犯盗窃罪先后五次入牢笼,2012年10月28日刑满释后,他并没有痛改前非,而是“带领”他人又干起盗窃他人财物的勾当。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学贵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9月至10月3日,被告人高强在华容县城关镇盗窃作案3次,其中单独作案2次,伙同他人作案1次,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260元;2013年农历七月至九月,被告人杨学贵在华容县城关镇盗窃作案3次,其中单独作案2次,伙同他人作案1次,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030元。具体事实如:2013年农历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学贵在华容县城关镇长城宾馆大厅,将华容慈善总会摆放的捐款箱搬出,盗走了箱内的现金630元。2013年农历八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学贵伙同陈绍(已被行政处罚)在华容县城关镇南门菜市场将被害人蔡佳放在店面外的4袋茭白盗走。经鉴定,被盗茭白价值人民币300元。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高强在华容县城关镇七星大酒店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张琪晾晒在走廊里的一件“鸿星尔克”牌男式短袖衬衫。经鉴定,被盗衬衫价值人民币90元。2013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高强、杨学贵和陈绍经商议后,在华容县城关镇东门水码头大堤将被害人刘龙停放的一辆三轮车上的2个电瓶盗走后销赃得款21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00元。2013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高强在华容县城关镇米厂旁,在被害人邹青的住所内盗得一件“以纯”牌男式短袖衬衫,逃离现场后在华容县城市广场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衬衫价值人民币7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强、杨学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学贵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强、杨学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强、杨学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学贵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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