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锡平) 博白县男子余育茂,伙同他人仿造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的石油产品发货单,骗走该厂0号柴油15吨,初次尝试轻易得手后俩人欣喜若狂,仅隔三天又以同同样的方法再次窜到田东石油化工总厂行骗,这次同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余育茂闻讯后逃走,时隔七年,慑于法律的威严最终投案自首。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被告人余育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2004年5月17日,被告人余育茂伙同同案人刘辉(已判刑)伪造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的石油产品发货单,骗走该厂0号柴油15.433吨,价值人民币56330.45元,后将诈骗得的柴油转卖给吕某某得款5万元。2004年5月20日,被告人余育茂、刘辉以同样的手段再次骗取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0号柴油15.5吨时,刘辉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余育茂闻讯后逃走,后于2011年11月5日到博白县公安局宁潭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同案人刘辉已退回赃款人民币25640.30元,被告人余育茂退回赃款人民币3069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育茂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育茂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育茂具有自首情节,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部分退赃,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