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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一村小组长侵占集体收益款44万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4-01-22 14:56:07
本网讯(汪次安 刘三瑞) 广东省仁化县丹霞街道中心村三组小组长张灵光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收取的现金大于开出票据金额的手法,将44万余元土地收益款用据为己有。昨日(1月21日),被仁化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1960年至1970年期间,仁化县仁化镇(现为丹霞街道)中心村三组在猪仔缺山塘处有大片荒地,政府划拨出该片荒地成立仁化镇农场,由农场农民耕种至今。2011年1月,被告人张灵光被选举为中心村三组组长后,发现有农场的农户超出所购买的地皮面积建房。于是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农场住户建房超出部分的土地费。被告人张灵光采用收取的现金大于开出票据金额的手法,按每平方米10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农场住户刘某等29人建房的土地费共计680476元。实际开出的票据收取土地费仅236120元,多收的444356元据为己有。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灵光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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