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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男子真烟价销售假烟获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23 10:59:09
本网讯(吴艳香 邹庆昀) 明知是伪劣香烟而予以销售获利54000余元,黑龙江男子高鹏安、孙少刚、李志和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日前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0元的刑罚。 被告人高鹏安、孙少刚、李志和来自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鹏安为了在北京销售假烟获利,想从广州购买假烟,先是通过电话联系在广州做生意的老乡即被告人孙少刚,再由被告人孙少刚向他人(专做假烟生意的人)将高鹏安需要假烟的品种、数量联系好后,由他人将包装好的假烟运至做假烟和物流档口生意的王维春(已判刑)处,最后由王维春通过物流公司从广州将假烟发往在北京的被告人高鹏安收。被告人孙少刚为高鹏安联系假烟后,可从他人手中获取每件(25条)假烟100元的中介费。被告人高鹏安收货后先后将假烟销给在北京开烟酒行的被告人李志和等人,共计销售软玉溪烟349条,假软紫云烟65条,假软中南海烟46条,假硬中华烟50条,假软中华烟75条,假论道黄鹤楼烟13条,共价值人民币157150元。被告人李志和明知高鹏安销售的系伪劣香烟,为销售获利,仍两次从被告人高鹏安处购买假软玉溪烟50条,假软中华烟75条,假硬中华烟5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8000元。被告人李志和将假烟以真烟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获利5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志和主动向投案,并依法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鹏安、孙少刚、李志和明知是伪劣香烟而予以销售获利,且销售金额均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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