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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女为琐事持刀砍人 得不偿失赔钱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3 11:28:38


    本网讯(毛伟)  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很多人为逞一时口快而冲动行事,结果后悔不已。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俞花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俞花娥与被害人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徐某的电子秤被砸坏。7月1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俞花娥因心中不服,在铅山县新滩乡一商店门口又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两人随即各持工具互相殴打,后被告人俞花娥用卖肉摊位上拿的菜刀将徐某面部及身体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俞花娥与被害人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花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俞花娥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俞花娥犯罪系邻里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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