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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86元工钱杀死两人 贵州一农民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01-23 14:28:57


    本网讯(杨镇海  周再佳)  1月22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徐文军执行了死刑。

    罪犯徐文军系贵州省大方县鼎新乡五一村茨冲组农民。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05年2月23日下午,徐文军偕家人在其岳父周元祥家过节时,周元奎(殁年51岁)、周元彬(殁年34岁)上门找到徐文军,索要徐文军欠周元彬的86元工钱。

    徐文军随二人到大方县鼎新乡大井村长腰坡组周元奎家后,双方发生争吵、抓打。徐文军返回周元祥家后,周元奎、周元彬和周元学三兄弟又来周元祥家中找到徐文军,双方再次发生吵闹。

    当天晚上11时许,徐文军返回自己家中携带一把尖刀,再次来到周元奎家中,趁周元奎不备,持尖刀猛刺周元奎左肩背部一刀,致周元奎心肺破裂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徐文军又持尖刀捅刺周元彬左腋下和左下腹部各一刀,致周元奎肺脏及空、回肠破裂而急性失血性、疼痛性休克死亡。

    徐文军作案后潜逃,于2010年8月30日在广东省普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徐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徐文军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徐文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双方发生纠纷和争执后,其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又回家携带尖刀返回被害人家中报复杀死二人,罪犯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及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文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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