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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结伙撬排气扇入店盗三万元香烟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4-01-23 14:30:45


    本网讯(李媛洁)  家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的中专生刘枝,通过了解小超市商店的排气扇可拆的知识,结伙莫某、苏某二人一起偷盗了价值三万多元的玉溪等各种品牌香烟后被捕,在牢狱内刘枝反思自己悔不当初。近日,未成年人刘枝因盗窃罪被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枝伙同苏某、莫某(均另案处理)一起驾驶电动车去到钦州市建设路袁某经营的天天购物商行,由被告人和苏某看风,莫某撬排气扇窗入内盗走人民币1100多元及玉溪等各种品牌香烟一批。偷盗后,被告人和莫某将盗来的香烟出卖。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香烟共价值人民币9028元。

    2012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张某(另案处理)驾车搭乘莫某去到钦州市康熙大酒店附近的钦州商业大厦南珠粉店盗窃财物,张某在店外等候,莫某撬开该店的排气扇进入店内,盗窃过程中,莫某联系被告人刘枝过来帮忙,被告人来到,与张某接应莫某盗窃的玉溪等各种品牌香烟一批。盗后,莫某将盗来的香烟出卖,刘枝分得人民币13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02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两起盗窃中,主观上均有与同伙莫某、苏某以及张某等人实施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亦参与到实施盗窃的行为当中来,故被告人刘枝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其中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事先与同伙莫某、苏某进行积极的预谋,并由被告人驾驶电动车搭载莫某去实施盗窃时候又积极参与到分赃当中,虽然在实施盗窃的行为过程中,其只是负责望风,然属于盗窃当中的分工不同,其在共同犯罪中仍然起主要作用,故仍应认定被告人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因其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故认定为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在同伙莫某、张某已经在实际实施盗窃的行为中,因莫某等人需要人手的帮忙,才叫被告人参与到盗窃中来的,且被告人在行窃时亦只是负责望风,在该次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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