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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1万元报酬运输1400余克海洛因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4-01-23 09:56:40
本网讯(黄丽研) 韦果福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认识一个叫“肥仔”的男子,该男子提出让韦果福去云南带毒品回柳州,并承诺给韦果福一万元作为报酬,韦果福见有利可图,知法犯法,为“肥仔”运输4块共1400.75克毒品的途中被抓获。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果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2、3月份,被告人韦果福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雒容镇认识了一个三十多岁叫“肥仔”的男子。同年5月19日,“肥仔”打电话给韦果福,要韦果福到云南省广南县帮带毒品回柳州,许诺事成后给其1万元报酬,韦果福见有利可图即应允。次日,韦果福从鹿寨县出发,于晚上到达广南县城。21日早上10时许,韦果福按“肥仔”的指示与一男子接头接到了4块毒品。之后韦果福租了一辆出租车前往广西西林县城。15时许,当出租车途经西林县城汇宏公司大门前省道321线公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查。公安民警当场从韦果福所携带的挎包内查获4块共重1400.75克的毒品海洛因。经鉴定,4块毒品海洛因的含量分别为52.3%、52.8%、57.6%、44.0%。 被告人韦果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韦果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要求对被告人韦果福从轻处罚。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果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 400.7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果福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果福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韦果福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韦果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可以对被告人韦果福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果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1月23日是上诉期的最后一日,韦果福已经明确表示不上诉,对一审判决无意见。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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