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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巧家法院刑事审判首发“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4-01-23 10:02:10


    本网讯(尹广来)  被告人张世全滥发林木被判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还被禁止在三年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林区从事砍伐经营木材活动。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云南省巧家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巧家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世全购买村民自留山及成片树林内桉树224棵,被告人办理了8.5立方米采伐许可证后,于2012年6月至12月期间,将购买的224颗桉树全部采伐并卖与他人。所采伐桉树224棵经鉴定,共59.8429立方米,被告人张世全超量采伐林木51.3429立方米。

    巧家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多次滥伐林木,超量采伐林木51.3429立方米,已达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世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动退缴非法所得2000元,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世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宣告缓刑与“禁止令”。

    主审法官刘松表示,宣告“禁止令”,是为防止被告人再次做出滥发林木的行为。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禁止令的宣告,不仅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是对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行为进行监控,形成一道“防火墙”,能够对被告人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避免出现重复犯罪。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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