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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私持“鸟铳”打鸟被判一缓二
发布时间:2014-01-23 15:48:18
本网讯(李红艳) 日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蒋全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蒋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的一天,蒋全携带自己的一支鸟铳(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与刘林(另案处理)上山打鸟,在经过一山塘时,蒋全持“鸟铳”开枪打鸟,不慎将刘礼驾驶的挖机前挡风玻璃打裂。在商讨处理此事过程中,蒋全与刘礼发生争执,将其手机摔坏。经鉴定,被蒋全损坏的挡风玻璃、手机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4,840元。同年11月17日,蒋全与刘礼达成经济损失赔偿和解协议,刘礼出具谅解书,对蒋全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不予追究蒋全的法律责任。蒋全所在村委会出具材料,证明蒋全一贯表现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控制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蒋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蒋全的犯罪情节、一贯表现、悔罪情况及其所在村委会的请求,依法可对被告人蒋全适用缓刑。据此,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准则,遵守法律则法律保护他,“践踏”法律则法律不容他。本案蒋全明知非法持有枪支是违法的,但其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被发现、不“犯事”,私持枪支也无妨。事实上,只要未经允许私自持枪就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制裁。切记法律面前勿存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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