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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年内三次盗窃被判缓刑罚金一万
发布时间:2014-01-23 15:52:21
本网讯(刘俊) 一年内三次盗窃,不管是变压器铜芯,还是农场饲养鸡子,一律难逃贼手。1月2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姚太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姚太正伙同张武、范军、吴刚(三人均已判刑),趁放在罗山县尤店乡一加工房内用于抽水的一台100千伏安的变压器无人看管之机,卸下变压器上盖螺丝,将其中的铜芯偷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000元。同年7月21日夜,被告人姚太正同张武、吴刚驾驶三轮车来到罗山县青山镇被害人王强家,剪断其小土坯屋仓库铁门鼻子,将一辆装有西瓜的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500元。2012年5月18日夜,被告人姚太正伙同张武驾驶三轮车窜到罗山县龙山乡被害人刘志刚养鸡场,将刘志刚养鸡场饲养的鸡子盗走五六十只。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姚太正亲属代其向被害人王强、刘志刚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王强、刘志刚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太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姚太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姚太正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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