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红 蔡丹) 日前,湖南省嘉禾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3名事故责任人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2名工人死亡和1名工人受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7月,家住嘉禾县石桥镇石市村的被告人胡某生准备搭建一钢结构棚架仓库,经人介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无安装资质的被告人李建华达成承包协议,由胡某生负责购买材料,李建华负责安装钢结构棚架仓库。为了承建该仓库,李建华雇佣了几名安装工人。因钢棚架施工过程中需要吊装重型钢材,胡某生的儿子就联系了无从业资质的吊车司机被告人周海鸥吊装。在吊装作业过程中,被告人周海鸥操作的吊车的吊钩触碰到了仓库顶上没有固定好的横梁,致使横梁掉下刚好打中正在作业的3名工人身上,导致2死1伤。经权威部门调查,该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海鸥、胡某生、李建华在违规搭建钢结构棚架仓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海鸥、李建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生与死者的近亲属达成了和解,赔偿款已大部分赔偿到位,并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周海鸥、李建华对伤者给予了经济损失赔偿,并取得了伤者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