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晓亮) “无根豆芽素”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属于有害食品,国家明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和销售。可总有不法分子为牟利不惜牺牲群众健康,无视法律规定。1月23日,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首例“毒豆芽”案宣判,被告人薛志海犯因生产、销售"毒豆芽",被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志海从2011年秋开始陆续加工生产豆芽。后为提高豆芽的产量和外观卖相,薛志海从西安两次购回21袋每袋200支“无根豆芽素”。薛志海在加工豆芽的过程中,将“无根豆芽素”向浸泡的绿豆中添加,并将生成的豆芽面向市场销售。2013年9月22日,质检和公安部门对薛志海加工生产的绿豆豆芽进行了抽样调查,后经鉴定,其生产的每千克绿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26.7微克。同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其家查扣藏匿的18袋“无根素”(6-苄基腺嘌呤含量19770微克/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志海在生产、销售绿豆豆芽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志海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