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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席上与人起口角 叫友人帮教训出人命
发布时间:2014-01-24 09:30:19


    本网讯(黄丽研)  2014年1月23日下午15:00,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该案被告人之一刘星更去友人家喝酒,同桌喝酒的黄雪和周宏发生言语争执,刘星更以为周宏骂自己,很是愤怒,遂离席打电话叫廖振威过来帮忙教训周宏。廖振威正和王能委吃饭,廖振威带着王能委一起去教训周宏。后廖振威和王能委对周宏拳打脚踢致周宏死亡。

    2013年6月2日晚,刘星更到百色市供销大厦宿舍区邹亮家喝酒。因同桌喝酒的黄雪与周宏发生语言争执,刘星更误认为周宏骂其,遂离席打电话叫廖振威到供销大厦帮忙教训周宏。廖振威叫上王能委一同前往供销大厦。当晚10时24分,邹亮驾电动车搭载周宏准备出供销大厦大门时,刘星更为廖振威指认周宏,廖振威走近电动车,用脚踢、踹坐在后座的周宏。邹亮停车后,廖振威先用拳头殴打周宏身上、头部,继而抱住周宏将其从电动车后座摔倒在地,又朝周宏的头部拳打脚踢数次。此时因恐事态扩大,刘星更上前将被告人廖振威拉住。一旁的王能委又上前朝瘫坐地上的周宏的头部连续击打数拳,廖振威挣脱刘星更后又踹了被害人一脚。经众人劝阻,廖振威与王能委停止行凶逃离现场。周宏经送医院抢救,于6月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周宏系被他人用钝器(拳脚类)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振威、刘星更、王能委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星更因被害人周宏责骂黄雪而心生不忿,纠集廖振威殴打被害人;廖振威出于朋友义气,纠集王能委一同前往,不问是非首先殴打被害人周宏,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并拳打脚踢;王能委在被害人被打倒地,廖振威被旁人拦住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头部连打数拳;综上所述,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星更、廖振威、王能委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星更、廖振威、王能委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刘星更、廖振威、王能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刘星更的辩护人提出:案发时,刘星更主动阻拦廖振威对被害人继续殴打,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刘星更向公安机关提供廖振威的联系电话并将其劝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应认定为立功。经查,刘星更在廖振威动手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摔到地上后,阻拦廖振威对被害人进一步实施伤害,对廖振威有劝阻行为,但是其的阻拦行为未防止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刘星更打电话劝廖振威投案自首,廖振威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非公安机关因刘星更的协助而抓捕了廖振威,故刘星更的劝告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点“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

    廖振威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被告人廖振威、王能委二人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的,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能区分是哪名被告人的打击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经查,案发当时,廖振威、王能委均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但是廖振威纠集被告人王能委,并首先实施殴打行为,又将被害人从电动车后座抱起摔倒致被害人身体左侧着地,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虽系被告人廖振威、王能委二人的殴打行为共同造成,但廖振威的抱摔、殴打行为相较于王能委的后续殴打行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所起作用更大,廖振威的作用相对较大,应承担相对较重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廖振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星更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能委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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