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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以性爱录像带敲诈勒索前女友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4 10:44:16


    本网讯(薛昌生)  一男子想钱想“疯”了,居然以保存有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的录像为由,多次向前女友索要钱财,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张明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8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张明隆以保存有跟前女友王某发生性关系时的录像为由,数次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被迫先后四次将共计人民币八千四百元存入到被告人张明隆的银行卡账户上。2013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明隆在荔浦县某旅馆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明隆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赔了人民币八千四百元给被害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书面谅解。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揭露隐私毁坏他人名誉相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隆犯敲诈勒索罪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被告人张明隆犯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隆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书面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张明隆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明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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