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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部县法院重拳治“醉驾” 11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4-01-24 11:26:11
本网讯(黄子洁)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记者日前从四川省南部县法院了解到,去年以来,该县因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数量依然不小。 近日,南部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醉驾案件。米某某在2013年6月24日23时30分许,驾驶轿车行至县城北环路阳光水岸外路段时,将推着摩托车的行人撞倒。 事故发生后,米某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及时施救,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受害人受伤及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检测,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22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该法院以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喝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南部县法院副院长分析了该县打击“醉驾”行为的严峻形势。 针对这一形势,2013年,该院对11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被告人进行了刑事处罚,分别处以了一个月至五个月的刑事拘留,共处罚金五万三千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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