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前科男盗卡取款留贼影 钱未花完被擒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24 11:43:57


    本网讯(梁震)  2014年1月23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吉健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开标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家住灵山县沙坪镇的村民陈吉健,四十岁不到,却因贩毒和盗窃两次被判刑,最后一次于2012年9月份刑满释放,但获自由之后,依然我行我素,游手好闲,追求享受,并染上毒瘾。2013年8月7日,为了筹措毒资,陈吉健窜到沙坪镇跃进街的一个网吧内,乘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向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只钱包盗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及些少现金。陈吉健盗得银行卡后,自己不会使用,便找来同是吸毒人员的朱开标,两人研究一番后决定先去银行挂失,变更姓名后再取款。但当他俩到银行查询时,得知挂失后要一个星期才能修改密码时,便不再挂失,而是去到邮政储蓄所试着取款。当朱开标按着所盗身份证号码试输密码时,竟意外成功,取款机上显示卡内尚有现金11575元,其便征求陈吉健的意见,陈吉健说取1000元算了,取多了被判几年刑,朱开标便取了1000元,陈吉健分给朱开标300元,然后两人便用赃款去购买毒品。两人在外美美地喝了一顿后,陈吉健便提议再去取款,两人便到相邻的横县新福镇邮政储蓄所,由陈吉健亲自取了10500元,其取了钱之后,便到旅馆开房睡觉,至下午6时许,公安民警寻到旅馆来,将陈吉健当场抓获。同晚8时,朱开标也被擒获归案。

    今年1月10日,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均为吸毒而盗窃,在共同犯罪中,陈吉健是主犯,朱开标是从犯,并考虑到陈吉健有犯罪前科,又是累犯,应对被告人陈吉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朱开标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