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青锋 恒才) 以游戏厅经营为名,行开设赌场之实,非法经营渔利39万余元,四男子被判刑悔不当初。1月23日,陕西省城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豪、李洋、李建、亢国清四人6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罚金,作案工具游戏机主机、电脑等物品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法院鉴于四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对其分别宣告缓刑。
2012年9月,被告人张豪出资注册并办理各种证照,在城固县文化路开设“开心谷娱乐城”,由被告人李洋负责财务管理,雇佣并授权被告人李建、亢国清负责日常工作。被告人李建、亢国清组织人员采取散发广告、办理会员卡、送分、送游戏币等优惠方式,吸引、招揽多人去“开心谷娱乐城”,利用“双响企鹅”、“鱼美人”、“赛鱼”、“鱼乐无穷”、“猎鱼高手”、“双屏美人鱼”、“海之魂”、“大鱼吃小鱼”八台游戏机进行赌博。2013年 6月16日,城固县公安局接到接群众报警后,现场查获被告人张豪8台赌博游戏机,并经查账核实,被告人张豪8台赌博游戏机共非法渔利397708元。经鉴定,八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现场查获被告人张豪非法渔利21395元;侦查中,追缴被告人张豪非法所得50000元,共计713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豪、李洋、李建、亢国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营利为目的,租用房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豪、李洋、李建、亢国清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豪系“开心谷娱乐城”的法定代表人,赌场的开设人,起了主要作用,应对全案负责,按主犯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洋、李建、亢国清在开设赌场运营过程中,帮助被告人张豪开设的赌场正常营业非法赢利,起了积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判处。四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判处。被告人张豪、李洋、李建、亢国清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地并无不良影响,均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四人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