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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意纠纷 男子持刀上门砍合伙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24 11:58:28


    本网讯(黄美干 莫崇耀)  广西南丹县一老板因与合伙人产生矛盾,竟持刀上门砍人,致人重伤,生意做不成不算,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受公开宣判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因被告人孙淑群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孙淑群与林某某商量生意上的事情时发生纠纷,孙淑群被林某某打了两拳,在场的人将两人劝开。孙淑群回家后觉得不服气,就拿着两把水果刀去到南丹县大厂镇同车江新市场林某某租住房外,以有人找为由叫林某某出来。林某某走到房门时,孙淑群持刀刺伤其右脚膝盖。此时在林某某家看电视的陈某某见状就来阻拦孙淑群,林某某趁机用纸箱砸了孙淑群头部一下后往门外跑下楼,在楼梯转角处被孙淑群追上,孙淑群又用刀刺伤林某某的左脚和大腿,随后逃离现场,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某的伤为重伤,2011年11月22日,孙淑群主动到南丹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孙淑群与林某某经双方所在村的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孙淑群赔偿完林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林某某的谅解,并请求对孙淑群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淑群主观上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至1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淑群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完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淑群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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