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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摩托车“受惊吓”摔残诉赔获偿11万
发布时间:2014-01-24 15:45:40


    本网讯(陆艳萍 陈奕杉)  一小区门岗亭的栏杆迅速坠楼,砸伤此时经过的一名骑摩托车女子,导致其受伤住院。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573.98元。

    2011年5月29日,廖明明从居住的小区内骑摩托车经过小区门岗亭时,小区保安把栏杆抬起让其驶出,廖明明经过岗亭栏杆时,摩托车与人一起摔倒在地,物业公司人员马上将其送到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廖明明于2012年11月16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最终得出结果是伤残程度为七级残疾。

    廖明明认为,物业公司的栏杆出面故障堕落,从而砸伤自己,而当晚值班保安石明礼、班康承没有控制好栏杆的起降,也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石明礼、班康承共同赔偿廖明明所遭受伤害的损失共计26653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明明骑摩托车经过物业岗亭,摔倒受伤是事实,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摔倒是因栏杆坠落砸到廖明明所致。廖明明摔倒是因其被“惊吓”,而廖明明被“惊吓”的原因可归结于其骑车经过岗亭时,没有注意控制车速,没有把握好经过栏杆的速度和时机,及被告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石明礼在放栏杆时没有注意放杆的时机,原、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负有同等责任。

    被告石明礼、班康承是被告物业的雇用的员工,他们在岗亭值班属于职务行为,对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廖明明所受的损害应由廖明明及物业公司承当同等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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