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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然开车门撞伤路人 司机保险公司二次理赔
发布时间:2014-01-24 16:12:18


    本网讯(黄丽丽 覃春德)  俗话说开车要小心,同样的开车门也应谨慎。货车女司机就因为没有注意车周边情况,贸然打开车门,将骑电动车的廖女士撞伤至十级伤残。因第二次住院花去一大笔医疗费,为此,廖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女司机赔偿损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后期治疗赔偿案件,并判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黄俊芳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222.08元;被告黄俊芳赔偿原告廖碧珍各项经济损失(含鉴定费)7729.3元。

    2011年6月3日7时50分,被告黄俊芳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停放在贵港市金田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西侧的世纪花园路段,头向南尾朝北,原告廖碧珍驾驶电动车沿该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该机动车停放处时,被告黄俊芳在车上打开左前门,导致打开的左前门与原告廖碧珍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上述两车损坏。

    交警部门经处理认定被告黄俊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廖碧珍在事故中无责任。被告黄俊芳不服,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后因原告在复核期间提起诉讼,上一级交警部门终止复核。事故发生后,原告廖碧珍被送到贵港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6天,期间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2011年6月29日好转出院。

    原告出院后,于2011年7月4日向港北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为此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原告廖碧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5467.70元,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赔偿25282.3元,由被告黄俊芳赔偿10185.40元;二、驳回原告廖碧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黄俊芳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2013年8月7日,原告第二次到贵港市骨科医院住院行手术切开取内固定,住院5天,医院的疾病证明证实原告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出院后建议全休4周。后经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2013年8月28日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廖碧珍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伤残属拾级。为此,原告再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经查明,原告为贵港协和医院在岗职工,因第二次住院手术切开取内固定向单位请假33天,该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工资无固定收入,请假期间无工资发放。但是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请假前的六个月工资收入情况。卢阅为原告与其丈夫卢德确的婚生女儿,2012年11月2日出生,现随父母在贵港市城区普罗旺斯小区居住。廖新中为原告父亲,于1950年6月18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木格村下水口屯,其生育有五女一子。

    法院认为,法院此前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已予以确认,由于肇事车辆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法确认由被告黄俊芳负责赔偿。对此,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属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后续治疗及伤残产生侵权责任纠纷,亦应按照上述生效判决确定赔偿责任顺序作出判决。经庭审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合计68951.38元,除鉴定费700元外,其余均属原告因本次事故后续治疗及伤残产生产生的合理损失。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在上一案中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5282.3元,其中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4827.30元、财产损失455元,现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已无余额,死亡伤残赔偿金和财产损失余额分别为95122.7元、1545元。 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只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余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原告护理费291元、误工费2999.48元、伤残赔偿金55731.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61222.08元;不足部分为医疗费用7029.3元,由被告黄俊芳予以赔偿。

    至于鉴定费700元,该项损失是原告为委托鉴定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因此伤残鉴定费依法确认由被告黄俊芳负担。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法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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