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熊保明) 1月23日,广西西林县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李海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5月21时许,被告人李海诚与同案人韦志明、李正雄、李忠明、罗照德、王继军(已判刑)商量到西林县普合乡者底河毒鱼。随后6人驾驶摩托车到西林县城张某经营的农贸公司购买了8瓶200毫升装的赛丹乳油后,来到西林县普合乡者底村者底屯老寨瓦窑厂河段,将所买得的8瓶赛丹乳油一次性倒入河中进行毒鱼活动,造成该河段下游养殖户陆某等人网箱内的鱼死亡。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家网箱内被毒死的种鱼损失价值人民币21.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海诚主动向法院缴纳被害人陆某的损失款人民币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海诚伙同他人向河流中投放毒害物质,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危害水产品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禽畜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海诚所起的作用与其他五人相当,均是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海诚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海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