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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青年买赃盗赃4千多被判罚金8千元
发布时间:2014-01-24 15:36:18


    本网讯(金龙 倩倩)  用“占小便宜吃大亏”来形容“80后”青年农民武志穷可谓贴切: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他自作聪明,先是图便宜花650元低价买到2件共值2500元的赃物,后来发展成直接师从小偷盗窃他人1辆价值2000元的电动自行车,妄图使“成本归零”,敦知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但未占到便宜反被法院判处高额罚金。近日,山东临沭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其罚金8000元。

  1989年出生的武志穷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因生于清贫农家,小武“人穷志短”,除尽量俭省生活用度外,对购物开销也是挖空心思、精打细算,力求便宜实惠。恰好,本村从事“空手道生意”的吴某给他提供了占便宜的机会:

  2009年7月,刚满20岁的小武以350元的价格,从吴某处购买价值1千元的海信牌彩电1台,该电视机系被盗物品。

  同年9月,觉得有利可图的小武,再次花300元从吴某处购买价值1500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该车系被盗车辆。

  购赃毕竟还得自掏腰包,小武渐渐羡慕起做“无本生意”的吴某,吴某也相中了爱贪小便宜的小武,二人一拍即合,商量起合作共赢发大财的宏图来。说干就干,2009年11月,吴某、李某(均已判刑)率领小武结伙来到县城某出租房内,联手盗得租房人赵某价值2000元的电动车自行车一辆。

  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2013年8月,公安机关以小武涉嫌犯盗窃罪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涉案彩电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盗人。

  2013年11月底,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志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武志穷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寄语】

  本案中的小武从自认为购赃有利可图,渐渐发展到唯利是图并走上犯罪道路,引人深思、发人深省。该案告诫我们,年轻人一定要善于把握自己,要坚持靠勤劳的双手去致富,而不能去偷去抢、去走歪门邪道,那看似捷径实为岐途,正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马克思说过,“人们的一切奋斗,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其实,逐利是人的天性,也是进步的源动力。追求利益本身并没有错,但关键是要走正路。反之,“若目标选对了、方向走错了,则越努力就会离目标越远”。因此,在生活中要尽力做到“人穷志不短”,避免走弯路、入岐途,更不可急功近利作出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不但会害人,到头来最终也会害了自己,落得个人财两空的悲催下场。

  其实,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很简单,用人的直觉就能得出结论。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你觉得做此事“不道德”时,那么离违法犯罪就不远了,就要自警自醒了。

  由此案引申出去,在某些地方的二手车市上其实隐患多多,便宜之中往往掩藏着一些不可告人的龌龊勾当,若刻意贪图便宜参与其中,轻则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销赃罪,重则会触犯盗窃罪。因此,一定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而是要远离罪恶、清白做人、堂正做事。要牢记,这世上唯独没有后悔药可吃!一旦触犯刑律便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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