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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办信用卡恶意透支两万拒不偿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26 09:36:27
本网讯(薛昌生 王学才) 银行信用卡带给老百姓的便利不言而喻,但同时也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找到了生财之道:恶意透支之后拒不偿还。2014年1月13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恶意透支信用卡两万拒不偿还的案件,被告人王锦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3月2日,被告人王锦博到荔浦县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被告人王锦博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至2012年11月23日透支了19970.81元,经银行方多次催收,被告人王锦博拒不还款,并从此无踪迹。至2013年11月23日仍欠本金19970.81元、利息6737.63元。2013年10月14日,农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锦博在南宁市被南湖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王锦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告人王锦博主动向农业银行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款26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锦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荔浦县农业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锦博拒不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王锦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锦博归案后,主动还清了其恶意透支的欠款本息给被害单位, 有悔罪表现,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王锦博的辩护人提出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偿还,一旦触犯法律,被告人不但有义务偿还银行的全部款项,还要在被判处自由刑的同时,缴纳至少2万元的罚金。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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